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温進
游文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36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温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伍張、手機壹支均沒收。
游文傳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事實「被告謝温進迄今未獲利」、犯罪事實欄二、第3行所載「26日」更正為「24日」、第4行所載「2,404」更正為「1,200」、補充證據「被告謝温進、游文傳於本院程序中的之自白,以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9年4月24日員警分偵字第1090011059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6、268條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而修正後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修正前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上開罰金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依此計算,修正前刑法第266、268條之罰金刑為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金,由前可知,本次修正係將修正前條文之罰金數額於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關處罰之輕重,對被告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即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所變更,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三、扣案之六合彩簽單5張,係被告謝温進所有,為警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之手機1支,係被告謝温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經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張,雖係被告游文傳所有,惟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367號被告謝温進男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4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游文傳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温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財物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從民國108年9月間起,以其位於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42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供不特定賭客下注,經營俗稱「二星」、「三星」及「港特」等下注模式之六合彩賭博,「二星」及「三星」每支牌簽賭金為新台幣(下同)100元,約定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二、四、六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相同者,簽中二星可贏得5,700元彩金,簽中三星可贏得57,000元彩金,如下注「港特」每支牌85元,簽中可贏得3600元彩金,如未簽中,賭金則歸謝温進所有,以此牟利。 嗣經警 於108年10月26日17時15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謝温進前揭住處搜索而查獲,並扣得謝温進所有之六合彩簽單5張及其所有供賭客下注之手機1支。
二、游文傳明知謝温進以上址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供不特定賭客簽賭香港六合彩賭博。游文傳仍基於賭博之犯意,於108年10月26日某時,在上開地點,向謝温進下注簽賭香港六合彩2,404元,而與之對賭。
嗣經警方於上揭時間、地點執行搜索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其所有之六合彩簽單1張。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温進、游文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蘇寶燕 (涉嫌湮滅刑事證據罪,另行簽分偵辦)於警詢時及偵訊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照片13張及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15張等附卷與被告謝温進所有之六合彩簽單5張、被告游文傳所有之六合彩簽單1張及被告謝温進所有之手機1支扣案可證,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等上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温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等罪嫌。被告游文傳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被告謝温進所涉上開3罪,均係基於概括性犯意,反覆密接實行,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嫌,構成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論處。至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8日
檢察官楊聰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江慧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