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鄭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79,760元│96年10月10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219,263元│102年4月2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3│145,547元│102年4月29日起至│百分之14.8│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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