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159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現於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戒治中)代理人 黃月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依卷附聲明人之戶籍謄本觀之,其與被繼承人應為同母異父手足,且出生別為『次女』,則被繼承人是否尚有一同父異母之手足(即出生別為『長女』者),請釋明,並提出該『長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該『長女』亦為繼承人之一,則應提出已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如無法通知或無法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者,應檢附切結書面。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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