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977號
上訴人 邱森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享欽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