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977號
上訴人  邱森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享欽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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