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2號反訴原告 詹世宏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
賴維安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宋榮賓 即景城企業社間請求請求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