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簡聲字第26號聲請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曾向相對人 紀淑文 之戶籍地「彰化縣○○鄉○○路○段○○○巷○○號」寄送存證信函,而經郵務機關退回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僅提出向㈠南投縣○○鎮○○路○○○○號5樓之2;㈡屏東縣○○鄉○○○路○○○○號送達之退郵信封),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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