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61號原告 李清波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被告 阮氏清水 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於案件繫屬當日之民國104年4月1日死亡,有原告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是本件因原告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得繼承,應認訴訟要件有所欠缺,且不能補正,爰依首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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