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39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己○○
甲○○
庚○○
丙○○
辛○○
壬○○
丁○○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戊○○負擔新臺幣貳佰陸拾柒元,
被告己○○負擔新臺幣捌拾壹元,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佰參
拾肆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柒拾伍元,被告丙○○負擔新臺
幣玖拾捌元,被告辛○○負擔新臺幣壹佰參拾壹元,被告壬○○
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柒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玖拾柒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