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822號聲請人 蘇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林詩婷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29日簽發之票號CH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台幣4萬元、到期日104年7月31日之本票乙紙,詎於104年7月3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於聲請人為提示時尚未屆到期日,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則聲請人期前提示,自不生提示之效力,而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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