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25號
原告 陳木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江芳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25號
原告 陳木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