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8298號
原 告 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 律師
韓銘峰 律師
被 告 丁○○
丙○○
甲○○
台塑精品家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5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2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