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 黃子玲
一、上列原告與 涂煥勛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844元。
㈡、請提出被告涂煥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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