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共犯之供述、被害人之指述及扣案刀子1把足憑,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刑法第330條第1項法定刑為
7年以上有期徒刑,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9月5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