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王維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8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2│龍欣藥品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城東分行│913,406元│97年6月30日│AL0000000│7個月│││ 李林玉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