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7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8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岷沂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方青山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9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91、593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上訴人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