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 鄭明憲 訴訟代理人 鄭叔慧 被告 鄭是勤
鄭明興 鄭政明 鄭政峯 鄭政崇 鄭政賢 鄭淑瓔 鄭秋榮 李希恒 李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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