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 林嘉文 代理人 周勤智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志航 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拍賣抵押物者,須抵押權人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401建號建物,惟查上開不動產,其抵押權人係案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志航並無抵押權存在,非抵押權人,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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