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賢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伍捌公克,併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賢宗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上午7時許,在新北市○○區○○街上某流動廁所內,遭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植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1包,而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後,被告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676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卷宗所附資料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存卷可參。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1包(毛重0.2560公克、淨重0.03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358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1號卷第7頁)。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雖經鑑定機關於鑑定時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原送驗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可參,是就該包裝袋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