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文哲 被告 李月芬 地政士即 何明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50,19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78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043,21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5月20日止之利息2,206,983元(計算式詳附表)。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197元(計算式:本金13,043,214元+起訴前利息2,206,983元=15,250,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2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表:新臺幣/元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元)1利息13,043,214112年4月30日113年5月20日(1+21/365)16%2,206,983.28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2,20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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