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686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林延文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傅聰箕 (亡)關係人即被選任人 石佩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四項第四行中,關於「 張振發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傅聰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