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全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全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全聲字第56號聲請人 陳家玉 相對人 蕭力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蕭力維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家玉及 莊育霖 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2日以105年度事聲字第53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對聲請人陳家玉及莊育霖提起損害賠償等之民事訴訟,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8號審理中,相對人並已繳納裁判費,業經相對人提出蓋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收狀戳之民事起訴狀、收據影本,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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