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大慶大城G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文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營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主張兩造間之房屋租約已經終止,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基隆市○○區○○路○○○巷○○弄○○號地下一樓至地上二樓」(下稱系爭房屋),乃以系爭房屋永久占有之回復為其訴訟標的,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惟原告並未指出系爭房屋之客觀價值,倘逕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逆推,亦恐高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失公允(按: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是倘逕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回推,系爭房屋之價值顯然高達12,000,000元【計算式:100,000元×12月÷10%=12,000,000元】),為期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客觀價值」,併提出鑑定價格報告書、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客觀價值之資料,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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