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旭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旭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
5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3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之前科紀錄及本院前案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歷程:
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㈢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確定。
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㈤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㈥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45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㈣至㈥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A刑期)。上開㈠、㈡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9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B刑期)。
㈦聲請人前於107年8月27日,以107年度執聲付565號案件
針對受刑人A、B刑期及㈢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2月、3月,向本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當時B刑期及㈢所示之刑(即㈠至㈢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
7年8月20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7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下稱C刑期),故本院針對A、C刑期已於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628號裁定准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628裁定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核閱屬實。
三、依上開說明,可知聲請人以A、C刑期再次向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然該A、C刑期,先前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3628號裁定准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是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行重複向本院為聲請,本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自無從准許而重複裁判,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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