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阿蒂 (NURKHAYATI)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卷內所附居留證影本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出生日期不清,請提出居留證清晰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阿蒂 (NURKHAYATI)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卷內所附居留證影本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出生日期不清,請提出居留證清晰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