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