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72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邱清福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邱清福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經法院裁定為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釋明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該機關之設址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