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碧華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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