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杜昕怡 債務人 蔡長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46,103元│93年9月2日至│18.25%│自93年9月2日起至104││││104年8月31日止││年8月3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