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姿云 台北市○○區○○路3段189巷83弄19號被告 林淑美 右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蔡明宏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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