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98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提出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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