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尉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尉棋因竊盜等拾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尉棋因竊盜等十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十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附表受刑人趙尉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5日│100年9月6日│100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7106號│100年度偵字第19991號│100年度偵字第1999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734號│100年度易字第3143號│100年度易字第3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734號│100年度易字第3143號│100年度易字第31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573號│100年度執字第14712號│100年度執字第14712號││││(曾與附表編號2至5定│(曾與附表編號2至5定││││應執行1年5月)│應執行1年5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5日│100年9月8日│100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991號│100年度偵字第19991號│100年度偵字第1624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43號│100年度易字第3143號│100年度易字第27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43號│100年度易字第3143號│100年度易字第27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8日(聲請│100年11月28日(聲請│100年12月5日││││書誤載為100年12月5日│書誤載為100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712號│100年度執字第14712號│100年度執字第14726號│││(曾與附表編號2至5定│(曾與附表編號2至5定││││應執行1年5月)│應執行1年5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4日│100年8月13日│100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445號│100年度偵字第19445號│100年度偵字第1944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871號│100年度執字第14871號│100年度執字第14871號│││(曾與附表編號7至13│(曾與附表編號7至13│(曾與附表編號7至13│││定應執行1年4月)│定應執行1年4月)│定應執行1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1日│100年7月25日│100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445號│100年度偵字第19445號│100年度偵字第1944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871號│100年度執字第14871號│100年度執字第14871號│││(曾與附表編號7至13│(曾與附表編號7至13│(曾與附表編號7至13│││定應執行1年4月)│定應執行1年4月)│定應執行1年4月)│└────────┴──────────┴──────────┴──────────┘┌────────┬──────────┬──────────┬──────────┐│編號│1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44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871號│││││(曾與附表編號7至13│││││定應執行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