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叁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涉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惟無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裁定具保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因被告甲○○無法取具保證金三十萬元,本院認為於覓保無著的情況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甲○○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係有上開羈押原因,且因覓保無著而具羈押必要,始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是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列之羈押原因,但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審判之進行,爰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額三十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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