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文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2另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3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5、6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述曾定應執行刑之部分,構成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之內部界限之一。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罪數雖多,依其犯罪情節、態度、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具同質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函,而有違罪責原則,並致受刑人更生困難,有違刑罰之目的。是綜合上開各情判斷,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4次│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5次│├────────┼──────────┼──────────┼───────────┤│犯罪日期│107/11/30-107/12/19│108/01/30│107/12/11-108/01/30│││(詳判決附表編號3、│(詳判決附表編號3)│共五次(詳起訴書附表)│││5、7、8)│││├────────┼──────────┼──────────┼───────────┤│偵察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583號等│第10016號等│第8710號等│├───┬────┼──────────┼──────────┼───────────┤│最後│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08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00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判決日期│108/05/30│108/06/28│108/06/21│├───┼────┼──────────┼──────────┼───────────┤│確定│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判決├────┼──────────┼──────────┼───────────┤││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08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00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判決│108/06/25│108/07/27│108/08/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10119號(編號1、2│第11761號(編號1、2│15263號(經判決定應執│││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聲│行有期徒刑5月)│││字第3944號裁定定應執│字第39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5次│├────────┼──────────┼──────────┼───────────┤│犯罪日期│108/01/18│108/01/16│108/01/16共五次││││(詳判決附表編號1)│(詳判決附表編號2至6)│││││││││││├────────┼──────────┼──────────┼───────────┤│偵察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15號等│第5588號│第5588號│├───┬────┼──────────┼──────────┼───────────┤│最後│法院│新北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371號│108年度簡字第1590號│108年度簡字第1590號││├────┼──────────┼──────────┼───────────┤││判決日期│108/08/28│108/09/30│108/09/30│├───┼────┼──────────┼──────────┼───────────┤│確定│法院│新北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判決├────┼──────────┼──────────┼───────────┤││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371號│108年度簡字第1590號│108年度簡字第1590號││├────┼──────────┼──────────┼───────────┤││判決│108/09/27│108/10/29│108/10/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185號(編號5、6經判│││第16062號│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