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 陳慧菁 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算式:6人×10份×34元-1,000元=1,04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原最大債權銀行慶豐商業銀行之債權讓與何人?並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請說明聲請人何時成立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還款方案為何(每月應清償之金額、期數、利率各為何?)?何時毀諾?
(聲請人主張原慶豐商業銀行已被合併且債權移轉,故請聲請人向原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其他銀行取得當初協商成立之無擔保債務協議書、還款計畫書等無擔保債務協商成立資料)。另請陳報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有再與各債權人成立個別協商方案?若有,方案為何?並提出協商方案資料。
四、請詳細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前項無擔保債務還款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薪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之金額,並提出其99年、100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1年度自1月迄今之最新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殘障給付、老年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子女黃○文、黃○琪之戶籍謄本、99及100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膳食費、教育費等費用,為何其等父親並未與聲請人共同分擔,而由聲請人獨自負擔?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