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司繼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92號聲請人 陳惠美 聲請人 陳廷瑀 兼法定代理人 陳楷霖 法定代理人 張詣忻 聲請人 楊謝桂錦 聲請人 楊麗蘭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楊政憲 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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