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75號
原 告 林碧鈴
被 告 林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