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對乙○○個人請求之依據(聲請狀所附之協商成立書之被申訴人係信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