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謝文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0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文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10日止累計12,082元正未給付,其中10,367元為消費款;51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67元

謝文豐

自民國114年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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