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8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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