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啟文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8年1月2日提起上訴,未附上訴理由,經本院裁定命於108年1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經上訴人收受後,未遵期於上開期日前提出上訴理由,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