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調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小調字第四00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有富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里○○鄰○○路○○○號,有其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