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233號
上訴人 郭莉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翁銘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