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912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告 李建旺 (即 李金樹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金樹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0,38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31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金樹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民事陳報狀所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