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聲請人 陳美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如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簡如珊為相對人?抑以佳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位及聲請事項。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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