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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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盧柏豪 被告 陳正吉
陳王明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簡字第3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洪碩垣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依潔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218 號裁定(108.10.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5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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