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21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98年度全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登錄債券為擔保物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物,為此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上開擔保物業於民國98年7月7日由聲請人全部具領取回,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1442號擔保提存卷宗及98年度取字第2529號取回提存物卷宗查明屬實,是上開擔保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無提存物可供領取,聲請人再重複聲請裁定發還,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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