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101號至第1126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宏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連昱驞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1年6月8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宏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關於交通聲明異議之程序,業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經修正公布,又第八十九條關於準據法及處理辦法之授權規定則經刪除,嗣由行政院依第九十三條規定,以101年6月1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31560號令發布自101年9月6日施行(下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均係指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規定),而行政訴訟法亦於
100年11月23日經修正公布,增訂第二編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將原由普通法院審理,具有公法性質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下稱交通事件),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且司法院依該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以100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該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從而,自101年9月6日起,交通事件應循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惟因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後,關於交通事件不服之救濟方式,係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因兩者程序差異甚大,若依修正後行政訴訟法處理,須補正之程序甚多(如:補正起訴狀、送被告機關重新審查),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行政訴訟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復明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
查本件交通事件於101年7月9日繫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同年月5日北市裁申字第10136541700號函上板橋地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見板院卷第1頁),本案嗣由板橋地院以一○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一○號至第一二三五號裁定移轉本院(見本院卷第2頁至第4頁反面),核屬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事件,應由本院依修正前之程序繼續審理,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宏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0年11月4日移轉登記予 葉智開 前,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停放在如附表所示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均未依規定繳費,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於七日內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乃逕行舉發,並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三百元,合計七千八百元。至原處分案號1BZA67155號案件,業經補繳欠費而由高雄市政府同意撤銷舉發,故由其註記免罰結案云云。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已將系爭車輛過戶予證人葉智開,且在過戶前,系爭車輛亦由證人葉智開使用,故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均屬證人葉智開所為,原處分機關應找證人葉智開處理。而伊係因證人葉智開信用不良,始同意借名登記,嗣因證人葉智開尚積欠伊債務未還,故伊本欲待證人葉智開清償債務後,再辦理系爭車輛過戶登記,詎證人葉智開於100年10月間音訊全無,嗣經警找到證人葉智開並尋獲系爭車輛,證人葉智開始同意負擔系爭車輛在使用期間之全部費用,伊並將系爭車輛過戶至證人葉智開名下,詎料監理機關辦理系爭車輛過戶時,疏未注意系爭車輛仍有罰單未全部結清,迨至完成過戶後,始對伊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處分,伊信任監理機關對車輛有違規未繳納者,不會同意過戶,因認如附表所示之罰鍰自不應由伊負責,是原處分顯有錯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四、次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三百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固有明文。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同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之文義,受處分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並未指發生失權之效果。且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即生失權效果。況若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已逾通知單所定之到案期日,則因未符合上開規定,即未生失權之效果。如此一來,將使有無失權之效果取決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之遲速,如送達在到案期日前者,即生失權效果;送達在到案期日後者,即不生失權效果,顯失公平(尤其若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恰係通知單所定到案期日之同日或前一日,將使受處分人因無法及時告知應歸責他人之狀況,而承受失權之不公平結果)。如採肯定說之見解(按:即「產生失權之效果」),無異剝奪受處分人得舉證免罰之權利,應有法律明文始能為之(97年11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五、經查:
(一)依異議人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見板院卷第4頁至第5頁)所載,對系爭車輛於過戶前即如附表所示期間內為其所有,且系爭車輛確有於附表所示時、地停放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未繳付停車費,經主管機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書面通知補繳後,仍未補繳,嗣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並由原處分機關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罰鍰三百元,合計七千八百元等事實,並未爭執,並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書與送達證書(見板院卷第7頁至第32頁、第37頁)、原處分機關101年6月8日北市裁字第10135325500號函附裁決書清冊(見板院卷第38頁至第40頁)、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年11月6日北交營字第1012855871號函及所附如附表所示補繳通知單之送達證書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2頁、第15頁、第17頁、第19頁、第21頁、第23頁、第31頁、第26頁至第58頁反面)等附卷可考,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另異議人主張系爭車輛原係借用其名義登記,嗣於100年11月4日移轉登記予證人葉智開,惟在此之前,系爭車輛均由葉智開使用乙節,業經證人葉智開在板橋地院一○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三一六號至第一三三三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中證述明確,有前開事件之訊問筆錄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並有異議人與證人葉智開之和解書(見板院卷第52頁至第53頁)與汽車車主歷史查詢及系爭車輛登記資料(見板院卷第58頁至第59頁、第61頁至第62頁)附卷可按,是異議人此部分主張,亦徵而可信。
(三)基此,系爭車輛既係由證人葉智開購買並供其自己駕駛使用,僅是借用異議人名義為登記,足見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並經催繳後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均係證人葉智開所為,異議人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原處分機關告知應歸責人即證人葉智開,雖異議人未於如附表所示舉發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惟揆諸上開說明,並不因此生失權之效果,異議人仍得舉證免予處罰。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罰如附表所示期間之汽車登記名義人即異議人,容有未洽。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而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三百元,共七千八百元,均有未合。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予撤銷,並均併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七、據上論斷,應依廢止前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舉發通知單號碼│停車時間│第2次催繳單│第2次催繳期限││本院案號││/應到案日期│停車地點│(一)送達日期││││├────────┤│(二)送達方式│││││(一)送達日期│││││││(二)送達方式││││├────┼───────┼────────┼──────────┼─────────┼───────┤│(01)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000115號│100年10月11日7時19分│㈠100年12月8日│100年12月24日││交聲1101│22-1CB000115號│/101年2月8日│新北市○○區○○路│㈡寄存送達││││├────────┤││││││㈠101年1月12日│││││││㈡寄存送達││││├────┼───────┼────────┼──────────┼─────────┼───────┤│(02)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FA45760號│100年9月23日19時34分│㈠100年11月10日│100年11月28日││交聲1102│22-1CFA45760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㈡寄存送達││││├────────┤││││││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03)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331號│100年9月23日7時22分│㈠100年11月10日│100年11月28日││交聲1103│22-1CBA39331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㈡寄存送達││││├────────┤││││││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04)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384號│100年9月22日18時52分│同上│同上││交聲1104│22-1CBA39384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05)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383號│100年9月22日7時34分│同上│同上││交聲1105│22-1CBA39383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06)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442號│100年9月21日18時7分│同上│同上││交聲1106│22-1CBA39442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07)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441號│100年9月21日7時25分│同上│同上││交聲1107│22-1CBA39441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08)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497號│100年9月20日7時22分│同上│同上││交聲1108│22-1CBA39497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09)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498號│100年9月20日17時30分│同上│同上││交聲1109│22-1CBA39498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10)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551號│100年9月19日8時0分│同上│同上││交聲1110│22-1CBA39551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11)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126號│100年9月16日7時21分│㈠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23日││交聲1111│22-1CBA39126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㈡寄存送達││││├────────┤││││││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12)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174號│100年9月15日7時28分│同上│同上││交聲1112│22-1CBA39174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13)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216號│100年9月14日7時26分│同上│同上││交聲1113│22-1CBA39216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14)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265號│100年9月13日17時42分│同上│同上││交聲1114│22-1CBA39265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15)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9264號│100年9月13日7時27分│同上│同上││交聲1115│22-1CBA39264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16)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8939號│100年9月9日7時34分│㈠100年10月27日│100年11月14日││交聲1116│22-1CBA38939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㈡寄存送達││││├────────┤││││││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17)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8651號│100年9月8日7時22分│同上│同上││交聲1117│22-1CBA38651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18)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8692號│100年9月7日7時50分│同上│同上││交聲1118│22-1CBA38692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19)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8726號│100年9月6日7時21分│同上│同上││交聲1119│22-1CBA38726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20)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8776號│100年9月5日7時23分│同上│同上││交聲1120│22-1CBA38776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21)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8819號│100年9月2日7時18分│同上│同上││交聲1121│22-1CBA38819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22)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8875號│100年9月1日7時26分│同上│同上││交聲1122│22-1CBA38875號│/101年1月31日│新北市○○區○○路│││││├────────┤││││││㈠101年1月19日│││││││㈡寄存送達││││├────┼───────┼────────┼──────────┼─────────┼───────┤│(23)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8487號│100年8月31日7時18分│㈠100年10月20日│100年11月7日││交聲1123│22-1CBA38487號│/100年12月22日│新北市○○區○○路│㈡寄存送達││││├────────┤││││││㈠100年12月30日│││││││㈡寄存送達││││├────┼───────┼────────┼──────────┼─────────┼───────┤│(24)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8532號│100年8月30日17時55分│同上│同上││交聲1124│22-1CBA38532號│/100年12月22日│新北市○○區○○路│││││├────────┤││││││㈠100年12月30日│││││││㈡寄存送達││││├────┼───────┼────────┼──────────┼─────────┼───────┤│(25)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8531號│100年8月30日7時28分│同上│同上││交聲1125│22-1CBA38531號│/100年12月22日│新北市○○區○○路│││││├────────┤││││││㈠100年12月30日│││││││㈡寄存送達││││├────┼───────┼────────┼──────────┼─────────┼───────┤│(26)101│北市裁催字第裁│第1CBA38580號│100年8月29日7時34分│同上│同上││交聲1126│22-1CBA38580號│/100年12月22日│新北市○○區○○路│││││├────────┤││││││㈠100年12月30日│││││││㈡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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