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73號
上訴人台塑企業社即 盧慈香
法定代理人盧慈香
被上訴人 盧明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明皓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