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薇蓁黃勉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334元│無│無│109年3月18日起至│按月計付新臺幣200元,至應付││││││清償日止│消費款全部支付完畢為止。│├─┼─────────┼──────────┼──────┼──────────┼──────────────┤│2│329,900元│109年9月9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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