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桃簡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德銘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5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德銘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德銘於民國102年間某日,使用行動電話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連結職業賭博網站「九州娛樂城」(網址:ju888.net/Mobil)後,以帳號:KA6833、密碼:MAX7825號註冊為該網站之會員,並以其胞弟 林德樺 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於該網站內設定作為匯款儲值及收取支付彩金之用,上開網站係以職業運動比賽、賽狗、賽馬結果為賭博標的,並依賭客下注金額及該網站公布之各場次比賽賠率計算押中之派彩金額,若未押中,則賭資歸屬該網站所有。林德銘先以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匯款至該網站所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017)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若有押中,則彩金將由上開網站以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林德銘提供之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予以支付)進行儲值後,即基於賭博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會員帳號、密碼登入上開網站,分別下注如附表所示之場次、隊伍及注金。嗣因網路警察於網路巡邏發現林德銘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上之貼文,並通知林德銘到場詢問後,始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德銘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網站網頁翻拍照片、林德銘FACEBOOK網頁資料、林德樺上開合作金庫存摺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上開
2次賭博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云云,惟依卷附之被告FACEBOOK網頁資料及被告警詢筆錄觀之,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下注如附表所示之場次、隊伍及注金,雖係同日為之,然其所下注之比賽場次及隊伍均截然不同,自不得論以接續犯,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且亦助長被告乃至整體社會不勞而獲之心態,並兼衡被告下注金額之多寡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依職權檢舉犯罪:上開職業賭博網站提供被告匯款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017)00000000000號帳戶顯然係本件職業賭博網站用供犯罪之工具,是該帳戶持有人涉案程度如何、有無幫助犯刑法第268條之罪、該帳戶有無交付他人使用、該他人為何人、涉案程度若何等事項,自應由檢察官追入追查,以杜絕職業賭博網站之危害。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被告│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賭博網站│下注金額(新│下注場次、隊伍│注單號碼│││││││臺幣)│││├──┼───┼──────┼──────┼─────┼──────┼───────┼──────┤│1│林德銘│104年10月4│即右開賭博網│「九州娛樂│500元│⒈ORL奧蘭多魔│000000000000││││日凌晨2時39│站│城」(網址││術(主)│34號││││分許││:ju888.ne││VS│││││││t/Mobil)││CHA 夏洛特 黃蜂││││││││├───────┤││││││││⒉IND 印地安納 │││││││││溜馬│││││││││VS│││││││││NOP紐奧良鵜鶘││├──┤├──────┤│├──────┼───────┼──────┤│2││104年10月4│││1,000元│MIA邁阿密熱火│000000000000││││日下午4時37││││VS│號││││分許││││CHA夏洛特黃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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